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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迎来新规

发布时间:2024-03-06点击次数:

2024-02-23   来源:中国会计报 https://api.zgkjb.com/news/shareH5/154910

   国务院国资委近期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并健全完善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通知》集中解决了一批央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安排、新举措,为中央企业、评估机构等各主体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供明确指导。

“相关举措进一步改进央企资产评估管理与经济行为决策、评估机构选聘和执业监督的关系,能够高效提升评估质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合伙人宗楠表示。

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通知》的一大亮点。《通知》要求中央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例如,《通知》要求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按评估目的、资产规模等实施分类管理,并提出“原则上,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舒英认为,这一要求体现了“抓大放小”的精神。对影响央企国有股权变动、有可能带来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重点关注,而对企业权益影响较小或不涉及国有资产实质变动项目的管理,则可以适当简化,有利于提高央企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交易与定价的一个重要环节。”宗楠进一步表示,通过实施分类管理可以使央企加强统筹谋划,提升重组整合整体成效。集中精力关注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能够更好发挥央企“顶梁柱”和“压舱石”作用,有助于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专业化整合,提升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水平。

《通知》还就实施全程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节点监控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评估机构选聘等。必要时,可进行全程跟踪;遇到问题,可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推荐专家参与论证。

“这是备案管理前置的典型举措。”舒英表示,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参与,能够防范经济行为风险与核心关键流程的公平公正;专家论证的形式有助于解决疑难项目企业评估管理,起到“治未病”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央企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通知》对重大项目选聘评估机构的评价要素提出指导性意见,对资产评估机构的高质量选聘和评价体系予以统一规范,要求在备案完成后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这有利于引导促进评估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以质量、技术与服务为本,避免恶性竞争、低价竞争。”舒英说。

宗楠也提到,《通知》明确规定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强调资产评估工作应该注重评估工作质量,而不仅是价格。这为央企选聘高水平评估机构指明方向,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评估机构也会更加重视执业经验、评估方案、质量控制等与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相关的要素。

明确新型资产管理要求

《通知》不仅对央企一般性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优化,也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新型资产的管理提出特别要求。

“数据资产是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用现有的模型方法很难对数据资产进行评估。《通知》重点提及数据资产的国有资产评估,体现了对新型资产评估的重视。”宗楠表示。

在现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并对定价方式的原则、路径等予以明确。

“这些规范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能够帮助其明确在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如何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舒英表示。

宗楠补充道,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也可以采取估值方式,有助于企业推动相关资产规范有序流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助力数据资产加快商业化应用。

他认为,评估机构需要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或估值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认真学习估值报告审核指引,主动适应监管部门的新要求,以更加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丰富的报告成果满足市场需要的变化。

“评估机构需要关注,在执行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相关业务时,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舒英提到,根据《通知》要求,许可入门费和提成率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结合所在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等水平,许可使用对象的数量,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提高评估规范性准确性

《通知》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明确了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及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同时,《通知》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见热点问题予以明确,并发布《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此举不仅便于企业更好理解和执行《通知》,也为评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指引。

“相关规定是对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重要优化和补充,有助于提高央企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合理安排资产评估和估值工作,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经营成本,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舒英表示。

宗楠也认为,对评估程序进一步规范,便于央企以及国资监管部门、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各司其职。对于8类可以不评估情形,《通知》要求必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借助公开市场发现买方、实现价值。这既能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能合理降低企业改革重组成本,减轻央企负担,解决央企及评估机构的疑问和困扰。

对于如何高质量服务央企资产评估管理,宗楠认为,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为蓝本,对标对表,修订完善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和执业标准,针对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在评估机构内部广泛开展培训讲解,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业务质量和执业规范性。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质量过硬,才能在评估机构选聘评价中胜出。

 同时,《通知》明确,企业实施经济行为时,评估结果不再作为唯一的依据。评估人员和机构应充分领会《通知》精神并应用实践,在执业实践中和委托方进行沟通交流。对于部分项目确实存在特定目的或者协同效应的,应该让委托方了解实际情况,合法合规使用评估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部分估值报告和评估报告效力相同,可以作为中央企业转让或收购资产的定价依据,评估人员和机构也要承担事中审核和事后追责的风险。

“估值业务对评估机构提出更高要求,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完善服务技能、拓展视野,以更专业的评估、估值技术服务于央企各类经济活动的需求,适应估值业务的挑战。”宗楠提醒,如果承做相关估值项目,一定要考虑清楚,客观条件是否具备,专业能力是否胜任,切不可因为估值报告就降低相应的要求。

舒英进一步表示,评估机构应秉持专业、公正、诚信的精神提供服务,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需求,适时调整、完善评估方法和技术,自觉宣传、引导、督促遵守执业准则。评估机构要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拓展服务领域、增强社会公信力,从而达到以点带面、积极引导的辐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

       (记者:高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