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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2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补充规定 》的通知(会协 [2008] 67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人数标准为不低于30名。

 

二、协会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内容详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京会协 [2007]070号)。

 

三、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必须有 10%的注册会计师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

 

四、从外省市协会转来的注册会计师,在 11月1日以后办理转所的,必须同时提交当地协会确认的本年度完成培训学时证明。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补充规定 》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08]158F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