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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文号:京会协〔2024〕44号点击次数:

各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26日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予印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3月28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保障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合法合规、勤俭办会、以支定收、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坚持定档定额、比较孰低原则。

第五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当年会费是指针对上一个会计年度期间会员应交纳的会费金额。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单位会员会费。

(一)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2万元/年/所计算;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20万元/年/所计算;

(三)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

(四)上年度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但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会费数额高于其上年业务收入的0.45%的,按照比较孰低原则,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

第九条  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交纳会费。

女性个人会员生育当年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本级会费给与减免。

减免政策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一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当按时足额交纳会费。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及时收交会费。

第十二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交纳当年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执业会员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当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交清存续期的拖欠会费。

第十五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收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第十六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提示约谈、暂缓年检、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每年6月30日前,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统称分配前会费收入)按照如下分配比例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年分配前会费收入超过9000万元(含),5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50%留用。其中,对于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超过12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会费的6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40%留用。

当年分配前会费收入为5000万元(含)至9000万元,4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60%留用。

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 3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3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70%留用;

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为 2000 万元(含)至 3000万元,2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 80%留用;

当年分配前的会费收入低于 2000 万元,1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余 90%留用。

留用部分作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

第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会费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额留用。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会费使用贯彻合法合规、严守财经纪律、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在保障基本支出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和战略性支出。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行业统战和群团工作;

(四) 制定实施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五) 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六) 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七)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编辑出版会刊;

(八)组织举办会员活动,提供会员服务;

(九)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三) 保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四)  助力国家慈善事业,开展各级各类捐款活动;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会费用途使用会费。

第二十三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会费预决算报告,经监事会审查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在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使用会费,不得挪为他用;严格履行支出决策程序,确保会费支出合法合规、科学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财务收支、会费收交、使用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7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