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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厘清法律责任防范职业风险——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3-06-12作者:中国会计报6月9日3版点击次数:

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被诉风险进一步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 

正值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30周年,北京注协维权委员会举办“风雨兼程三十载,开启法治新征程”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责任研讨会,围绕行业法律责任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共同探索破题之道。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小东在研讨会上表示, 司法判断追究证券市场违规责任时,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构建和完善事务所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承担份额,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能更好推动社会经济进步。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争议焦点

 

在资本市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作为共同被告人,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类案件中,中介机构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勤勉尽责、有无过错,往往是争议焦点。会计师事务所的“看门人”责任面临厘定难题。 

“当前,资本市场的法律与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法制环境下,精准裁判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及整个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指出,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会计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不同认知,争议集中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谁承担责任、依照什么标准承担责任、应当对哪些损失负责、如何才能公平承担责任4个方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发展部主任周艳对这些争议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她表示,行业从着手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开始,就一直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作为重点和难点之一。其中,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是否删除推定故意条款、是否对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条件进行限缩、是否对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上限作出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特殊诉讼时效制度等。 

结合具体判例,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厅负责人丁宇翔也表示,不同观点基于各自的立场,或认为中介机构罚当其责,或认为法院对中介机构判罚过重。分歧背后的实质是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逻辑。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据了解,当前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新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合伙企业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等。 

“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这就涉及到在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维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谢泽敏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问题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 

他相信,随着各法律法规之间规定的逐步融合、有机衔接,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会越来越清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法律环境也将得到有效的改善。

 

责任厘定难题的破局之道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的厘定难题,厘清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与过错标准,激励中介机构审慎履行“看门人”职责,至关重要。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逻辑起点是正确区分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责任人三个概念。这种区分是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区分的体现,也是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体现。” 维权委员会委员、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魏立表示,要明确区分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不同责任,准确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落实“惩帮凶”的法律制度。就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应严谨、严格规范法律适用,给从业者以信心。 

丁宇翔认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应在综合考虑因果关系、故意、过失、过失程度等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在宏观的裁判思路上,可以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作为两条主线,分别依据中介机构在导致投资者损失中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辅之以过失程度,合理框定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中的赔偿责任。”他说。 

具体而言,对于虚假陈述有故意的保荐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对于虚假陈述有故意的其他中介机构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对于虚假陈述有过失的其他中介机构就其专家过失,承担比保荐人更小比例的部分连带责任,对其非专家过失承担按份责任。在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后,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原因力和过错程度,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偿。中介机构仅有过失的,不再相互追偿。 

纵观近年来出现的“五洋债案”“康美药业案”等虚假陈述案件,法院均采取“比例连带责任”的裁判思路,即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各中介机构在具体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仍面临“比例”是否明确、连带是否合理、合法性是否充分三大困境。

 维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敏光提出了虚假陈述案件中事务所比例连带责任法律困境的破解方法。他建议,短期看要改进比例连带责任,免去二次判断,中介机构相互不追偿;中介机构可以向发行人、双控人及其内部人追偿;让比例的酌定因素更加精细化,具有可预期性。长期看,限额、补充、连带、比例责任形态可相互组合,动态适用,在探索中不断走向成熟。 

“是否对中介机构施以连带责任,还要考虑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协调性,特别是受害人范围的控制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宽严、执业保险机制、罚没吐赃制度的健全与否等。”陈敏光认为。

 

规范与发展并重更为重要

 

在全面注册制下,强化和公平认定中介机构责任已成为共识,相关司法实践愈发体现精细化认定主体责任、“过责相当”的审理思路。同时,与会专家均提到,保障会计师事务所不被过度追责同样重要。 

周艳认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问题,无论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方面,都要充分考虑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阶段及发展特点,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做到规范与发展并重。同时,要重视并注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在认定行业责任时,既要考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要兼顾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考虑整个行业的承受能力,切忌‘一棍子打死’,要做到规范与发展并重。”周艳表示,行业的发展很需要各个方面的呵护和宽容,要坚持适度追责,适当给予行业成长发展的时间和空间。 

魏立也指出,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要避免变成“压死”中介机构。但对于配合造假者,应承担造假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努力营造商业主体不能配合造假、不敢配合造假的局面。 

“增强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十分重要。”谢泽敏补充道,希望财政、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保险投保制度保障和执行保障。 

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监督二处处长刘申峰表示,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在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扎实组织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审计环境。 

与会专家还提到,相关案例给中介机构审慎执业敲响了警钟。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好把关责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出具经得起审查的报告。 

北京注协会长李玉国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希望大家进一步维护法律权威,严格遵纪守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认真梳理论坛中提出的问题与成果,做好普法宣传,共同推动行业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