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9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北京注协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有关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和北京注协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注协会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会计师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标准及收缴
第四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会费。协会代管的执业会员直接向北京注协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执业会员会费按3,000元/年/人计算,执业会员人数为上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二)单位会员会费以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为基数(以下简称年度业务收入),年度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万元/年/所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7000万元至10亿元(含)的,按200万元/年/所计算;年度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800万元/年/所计算。
会计师事务所当年度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合并计算,与上年度应缴纳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之和相比较,从低统一向北京注协缴纳。
会计师事务所会费收缴金额严格按照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执行。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原则上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会协〔2018〕3号)相应计算标准,合并计算应缴纳执业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北京注协统一缴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九条 按照中注协的有关规定,中注协与北京注协会费分配关系为50%上划、50%留用。北京注协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中注协本级会费上交中注协。
第十条 北京注协会费收取标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申请终止时应当缴清会费。
第三章 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北京注协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制定实施行业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行业人才培养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以及统战群工开展工作;
(十一)保证北京注协秘书处的正常运转;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
其他有关工作,以及中注协和北京注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注协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北京注协按照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北京注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北京注协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会费预决算报告,经监事会审查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施行中遇有中注协调整会费标准的,依据中注协相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并按北京注协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