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推进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严肃培训纪律,营造优良学风,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我会制定了《北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6月26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推进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严肃培训纪律,营造优良学风,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统一选拔,开展的培养周期不少于2年的各类高端人才培养。
第三条 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德育为先、坚持严以治学。
第四条 高端人才培养目标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政治引领,为党和国家事业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国际型”要求的“两师”行业队伍,在提升执业机构治理水平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协会负责高端人才培养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会计学院、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等,承担高端人才培养的实施工作。承办机构配合协会拟定培养方案、开展结业考核,负责课程设计、教学组织、教务管理和学员档案库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针对“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制定高端人才培养方案,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协会采取初选、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选拔学员程序如下:
(一)对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选,着重考察申请者的培养基础。
(二)根据初选情况,按照选拔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笔试和面试人员,着重考察申请者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
(三)结合申请者初选、笔试、面试情况,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入选学员名单。
(四)拟入选学员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第八条 学员选拔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注册(登记)成为协会执业会员,且在行业内专职执业5年及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学员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履行协会章程义务。
(五)最近五年内未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
第九条 根据学员整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因材施教、学用结合,实行集中培训与跟踪管理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周期为2-3年,集中培训时间为30-60天。
(一)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等方式为主,进一步夯实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研究方法、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
每次集中培训期间,学员要以学习小组为单位,根据专题研讨内容,撰写字数不少于3500字的一篇研讨报告,于培训结束当天上交班主任。
(二)跟踪管理。组织和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完成规定的自学任务,参加协会或承办机构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时提交学习成果,进一步提升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承办机构提供授课教师推荐的课外阅读书目。跟踪管理期间,学员阅读指定课外书目,并结合工作撰写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读书心得,于下次集中培训时上交班主任。
第三章 培训纪律
第十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承办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承办机构应加强纪律教育。在发放入学通知时,应有纪律要求;在入学报到时,应将本办法作为学员手册重要内容;在开班动员时,应开展入学教育,宣讲纪律要求;在培训期间,应加强纪律提醒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培训班设立班委,在班主任领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班主任由协会和承办机构有关同志共同担任。学员应积极配合班主任和班委工作,主动相互沟通,共同营造学风优良、团结合作的班级氛围,努力把班级打造成一个学习型、研究型又极具凝聚力的团队。
第十二条 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教学活动,上课期间不接打手机,保持良好课堂秩序。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研讨报告、读书心得和调研报告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学员必须集中精力学习,不得无故旷课,不得擅自离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至少提前1天填写《学员请假单》(见附件1),报班长、班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学员应在学员食堂就餐。集中培训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酗酒、滋事、赌博。学员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私自在外住宿,严禁私自留宿他人。
第十五条 学员外出参加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异地学习等活动时,必须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注意自身形象。
第十六条 学员在培养周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公开发表、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或公开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言论的;
(二)严重不遵守培训纪律的;
(三)因执业活动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或党纪处分的;
(四)累计缺勤超过集中培训总学时的10%或无故旷课的;
(五)因直接过失给所在单位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学员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资产评估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
上述第(五)(六)项,由学员所在单位动议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高端人才培养实行结业考核制度,结业考核由集中培训、跟踪管理和综合表现三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考核由考勤、研讨报告组成,占结业考核成绩的30%。其中,考勤成绩占10%,研讨报告成绩占20%。
第十九条 跟踪管理考核由课题研究、课外阅读及自学课程、社会和行业贡献、单位满意度组成,占结业考核成绩的60%。其中,课题研究成绩占25%,课外阅读及自学课程成绩占15%,社会和行业贡献成绩占15%,单位满意度成绩占5%。
第二十条 综合表现考核是评价学员团队意识和对班级贡献程度的指标,占结业考核成绩的10%。
第二十一条 培养项目完成,学员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且结业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为考核合格,由协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退学的学员,协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其5年内不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高端培养项目。对违反培训纪律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 人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业高端人才后续培养和使用,建立健全“以用促学、用中成才”的常态化机制,有效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北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及联合集中培训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