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政务服务委员会成功举办“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定位探讨”专业沙龙。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汪宁、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和资产评估机构代表等100余人参加。沙龙由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翟新利和委员李翔分别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阮咏华作致辞。
沙龙针对目前资产评估行业内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来清晰定义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和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的现状,对三类报告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方面的差异展开深入讨论,旨在凝聚行业共识,为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和标准积累经验。
嘉宾演讲环节邀请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强、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黄鑫、政务服务委员会委员赵林分别就评估、估值和咨询报告的定位、资产评估业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监管规定的差异分析三个主题展开分享。
圆桌讨论环节首先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要勇军分享了本委员会关于估值报告的最新研究成果,系统阐述了估值报告的发展现状、规范要点及实务注意事项等内容。随后,要勇军与三位主讲嘉宾共同就评估报告、估值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现场参会人员展开深入探讨。在互动环节,主持人李翔引导参会人员就专业问题向各位嘉宾提问,现场交流氛围热烈,实现了良好的知识共享与经验传递。
现将本次沙龙嘉宾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构成行业规范性指引):
一、阮咏华:明晰定位、凝聚共识、规范发展
在资产评估实务中,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评估咨询报告都是资产评估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成果形式。不同的报告形式可以灵活满足市场主体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因此三类报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目前评估行业对三类报告的管理存在差异,只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定位比较清晰。
估值报告虽然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央企业境外产权交易、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等业务场景,以及2024年国务院国资委8号文规定的特殊情形相关文件中均有提及,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准则都没有提到估值报告的概念。另外,除了中评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提到了价值分析报告等咨询报告,其他资产评估准则也都未涉及评估咨询报告的规范。大家对出具估值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应当遵循哪些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尚存疑虑。
当前,资产评估执业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客户需求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评估行业执业质量严监管、零容忍。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和市场需求的日益多元,对资产评估行业既是挑战,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唯有明确专业定位、规范执业行为、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我们才能牢牢把握机遇,更好发挥行业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专业价值。但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定位不清,可能影响到专业意见的正确使用和监管执法判断,关系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的风险和责任认定,关系到评估行业的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迫切需要凝聚行业共识,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规范体系。
首先,要明确三类报告的差异化定位。每类报告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和功能作用,应当根据业务性质、经济行为需要和法律规定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应的报告形式,确保专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议评估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三类报告的监督管理做出顶层设计。
其次,要推动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建议在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用于估值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指导性规范,明确各类报告的基本要求、内容要素和质量标准,让机构执业和监管审核既有法可依,也有章可循。
最后,评估机构需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三类报告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同时,也要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建议。
二、赵强:评估、估值和咨询报告的定位探讨
(一)评估、估值和咨询报告定位的必要性
1.评估、估值和咨询报告的发展沿革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最初仅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两种报告类型。通常情况下,评估师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后出具评估报告。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相关程序时,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估值报告可能是由券商或财务顾问引入。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出具估值报告,资产评估行业内没有相关标准,也没有共识。如果按照是否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作为出具估值报告的标准,估值报告与评估咨询报告又有何种差异?估值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的功效似乎是不同的,上述两种报告履行的程序上应该存在何种差异?这些问题值得探讨。
2.评估、估值和咨询报告的差异亟待研究、明确
目前,国资委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已认同估值报告。当前亟需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和其他跨行业相关专业人员都有出具估值报告,各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估值报告是否需要遵循统一标准;出具估值报告和出具评估咨询报告需要遵循何种程序和标准;监管部门对估值报告的监管尺度与责任划分原则。
(二)法定评估与商定评估
1.资产评估发展历史概述
国内资产评估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服务于国有资产转让定价。
2.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要求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求资产评估需要履行资产产权核实、相关财务信息核查和对标的资产转让价值发表意见等三大程序。这三项程序最初由监管部门要求,后又被《资产评估法》认定为资产评估师的法定义务。产权核实和财务信息核查构成对标的企业的资产管理体系和管理成果的评价——“评”;对标的资产发表价值意见构成对资产的价值判断——“估”;上述两项工作内容合并就是——“评估”。
3.资产评估业务的分类
《资产评估法》将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法律化,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和非法定评估(又称商定评估)业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属于法定评估业务;不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属于非法定评估业务(商定评估业务)。
4.法定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上述规定实际将法定评估程序分为以下三部分:权属核实、财务会计信息核查和价值估算。价值估算是核心,权属核实、财务会计信息核查为价值估算服务。
5.商定评估程序
商定评估属于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因此,这种评估完全由委托方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按照什么标准、程序进行评估。商定评估中,委托方可以依据经济行为的需求,对评估机构需要履行的评估程序进行商定,即可以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三大程序”。
(三)评估、估值和咨询报告定位探讨
1.各类报告履行程序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整履行权属核实程序、财务会计信息核查程序和价值估算程序,即完全履行法定“三大程序”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履行权属核实程序、财务会计信息核查程序和价值估算程序是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必要条件。
估值报告:评估机构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权属核实程序和财务会计信息核查程序,但完整履行价值估算程序后出具《估值报告》。对“三大程序”中的前两项是否履行或如何履行可以商定,但最后一项程序不能商定。履行价值估算程是出具估值报告的必要条件。
评估咨询报告:评估机构不履行或不完整履行权属核实程序、财务会计信息核查程序,同时也没有完整履行价值估算程序,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对“三大程序”是否履行或如何履行均可商定。评估咨询报告需要披露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各类报告的定位
法定评估业务:完整履行权属核实、财务会计信息核查和价值估算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具有鉴证作用和咨询作用。
法定/商定评估业务:完整履行价值估算程序,出具《估值报告》;评估结果与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结论结合,具有鉴证作用和咨询作用。评估结果单独使用,具有咨询作用。
商定评估业务:根据协议约定履行部分价值估算程序,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结果仅具有一定咨询作用,《评估咨询报告》一般不具有鉴证作用。
(四) 实务中出具估值报告的情况分析
1.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8号”文件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月12日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1)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2)并购上市公司;(3)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4)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5)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嘉宾认为,从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8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出具估值报告的情景全部是按照业务情况区分,并没有规定出具估值报告所必须履行的相关评估程序和标准。
2.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但是不允许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即允许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估值报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出具估值报告所需要遵循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3.其他特殊目的的评估
追溯评估:目前追溯目的的评估都采用估值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追溯评估一般都是在相关资产交易完成后补做的评估,评估目的多为“求证”,如果采用资产评估报告可能存在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6条的嫌疑。追溯评估也可能存在资产和产权核实等方面的困难。
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委托方实际仅需要知道标的资产的价值,不需要产权核实和财务数据核查。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也不是法定评估。
4.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的估值业务
境内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聚焦估值,仅遵循估值程序,对于产权核查和财务数据核实借鉴其他专业机构的意见,可以不完全遵循评估准则。
境外专业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若业务不涉及中国境内资产、境内交易主体及境内使用场景,其通常遵循“主权优先”原则,遵守执业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专业准则,可不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若涉及上述中国相关场景,则需考虑中国监管规定,协商协定是否需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三、赵林: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监管规定的差异分析
(一)评估业务分类
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和非法定评估两大业务类型,其中涉及法定评估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公司法》《公路法》《拍卖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涉及的评估经济行为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兼并、转让重大财产、国有资产转让拍卖和对外投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公路收费权出让等。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除法定评估以外的评估业务均为非法定评估,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业务,主要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租赁、国有单位接受非货币资产抵债、财务报告目的、抵(质)押、担保或增信、非国有单位间资产交易和股权变动、境外资产或股权交易并购、合伙企业或基金份额交易、对外投资或转让股权、资产证券化(含REITs)等等。非法定评估业务可由委托人自愿选择评估报告、估值报告、评估咨询报告。由于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强于估值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监管部门或委托人更倾向于要求出具评估报告。如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财政部第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第47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54号公告)发行REITs时应当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上市公司委托开展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监管部门更倾向于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等;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时应当出具评估报告等。
(二) 监管规定分析
1.评估报告与估值报告监管的背景与要求
由于国有资产、证券市场和财务报告均涉及公共利益,为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将对涉及这三类业务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监管基本要求是评估(估值)结论客观、公允、合理,形成结论的依据真实、可靠等。对评估报告的监管还需要符合适用的各项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估值报告还应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如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
2.评估报告监管的五大维度及要求
评估报告监管聚焦五大维度:法规准则依据完整、法定程序履行完整、报告要素完整规范、方法假设合理有据以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遵循法规准则、履行评估程序、独立分析估算、资料核查验证、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评估报告与估值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分析
通过对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上海市国资委《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与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对比分析,监管部门对估值报告披露内容的监管重点和要求与评估报告差异不大。
4.评估报告与估值报告的法律责任与监管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和估值报告存在违法行为并给相关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均可能会涉及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其中《资产评估法》未对估值报告出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进行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明确出具估值报告同样会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估值报告与评估报告在依据、程序、内容、方法等方面的监管没有明显区别,监管部门更关注估值报告的结论公允性、依据资料的充分性、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评估报告与估值报告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明显差异。
(三)行业实践与未来展望
行业实践中,评估和估值业务都需要充分理解监管要求和市场需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估值报告既不是评估报告的替代品,也不是逃避监管的避风港,更不是法外之地。监管部门允许估值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和要求降低,而是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汪宁总结:推动协同配套、助力机构精准匹配业务
汪宁在总结发言中提出,本次沙龙围绕“三类报告定位”这一核心议题,从监管、法律和评估专业视角进行了深入探讨,初步明晰了边界、澄清了误区、凝聚了共识。他认为,不论出具哪一种类型的报告,都要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公众利益为己任,发挥好资产评估“价值标尺”的作用。但三类报告边界模糊,既影响执业效率,也给监管带来挑战。
他建议委员会继续抓好两项工作:一是针对三类报告的“法律地位、责任划分”开展专项研究,梳理现有监管规定的衔接点、交叉点、空白点,适时向政策制定部门建言献策,推动行业准则与法律法规的“协同配套”;二是立足法律法规,贴合执业实际,适时发布“三类报告”适用场景指引或问题解答,帮助评估机构精准匹配业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