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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会计师申报须知(2022版)

发布时间:2022-11-02点击次数: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执业注册会计师申报须知

(2022)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

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目录(除第7项外均一式一份):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在北京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3.与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

5.申请人在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两年的社保记录;

6.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的存档证明;

7.原来为我市非执业会员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将非执业证书原件交回。原来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会至我会后,才可在我市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请原为我市非执业会员的,先在北京注协网站首页右侧“非执业会员年检查询”中查询最后通过年检年度,并将查询结果页打印附在申报材料中。如存在拖欠会费情况,请在申报时以现金形式补缴会费)

8.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材料受理通知单一式两份(在北京注协网站首页—“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中下载)。

注: ①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2项材料(即全科合格证书)。         

   ②第4项所要求的有效身份证明必须与全科合格证上记录的有效身份证明号码一致。

   ③退休的申报人员须退休两年以上方可申请执业注册,如与原工作单位有退休(离职)协议的,还须满足退休(离职)协议规定事项。退休的申报人员无需提交前款第56项材料,替代材料为退休证明复印件及所在事务所两年的纳税申报记录。

    新批注师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要在年检时检查其在事务所两年社保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具体要求以当年年检通知为准),在现申报所工作不满两年,以原所在事务所经历、从事项目申报的人员,请如实填报,现在所在事务所做好确认核实工作。

五、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其现所在事务所应先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如由事务所直接申请,就无须申请人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做任何操作),再由申请人所在事务所向北京注协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

2.北京注协在接到申请人书面提交和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3.北京注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北京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北京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

6.书面材料受理后,待北京注协发布批准文件及证书领取通知后,事务所按领取通知要求到北京注协会员服务部领取执业证书。

七、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八、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所列情形。

九、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注协注销注册: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十、受理注册时间:每个月115日的工作日上午9001130(节假日及年检期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