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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北京地区执业会员资格实地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0-08文号:京评协〔2026〕217号点击次数:

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执业会员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拟于近期开展2026年北京地区执业会员资格实地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实地检查,核实执业会员资格真实性与合规性,强化执业会员动态管理,督促执业机构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与服务质量,进一步夯实行业专业基础,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对象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选取10家资产评估机构(见附件1)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人员

检查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四、检查方式、内容与时间

检查于2026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进行,具体实地检查时间将提前通知。

本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构自查

被检查机构需如实撰写自查报告,于10月18日前对照自查内容完成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发送至会员服务部邮箱tongjie@bicpa.org.cn。

自查内容如下:

挂名执业情况。针对挂名执业情况,逐人核实执业会员是否实际在岗执业,重点排查名义登记但未实际从事评估业务的情形。尤其重点关注以下四类人员: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已退休的、年满70周岁的以及未完成2026年或以前年度年检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对于未年检人员,须填写《会员执业状态信息核实表》(附件2),如实申报其执业状态及未年检的具体原因,确保所有会员的执业状态真实、准确。

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情况。核查执业会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及执业期间社保缴纳情况。

3.跨所执业情况。核查执业会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的情形。

4.持续经营及信息一致性。确认系统中登记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实地检查

检查组结合机构自查情况开展实地检查,通过备查材料、约谈人员、走访现场、系统比对等方式,对自查内容逐项核实确认,视情况要求补充说明或提供原始凭证,机构应予以配合。同时听取各相关机构对会员管理、年检及协会服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机构要充分认识执业会员资格检查对维护行业秩序、保障会员权益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或阻挠检查。

(二)实事求是,确保真实。各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肃纪律,廉洁检查。检查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保密原则,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影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与机构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检查环境。

联系人及电话:童杰  88221018

 

京评协〔2026〕217号附件12026年北京地区执业会员资格实地检查机构名单.docx

京评协〔2026〕217号附件2会员执业状态信息核实表.xlsx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