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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8文号:京评协〔2026〕66号点击次数: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检查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自律监督人才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北京地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质量,我会制定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4月27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职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的检查队伍,满足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开展对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需要,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北京评协规定的条件,参加北京评协组织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人员。

检查人员包括来自北京评协的工作人员,以及来自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师。

第三条  北京评协建立检查人员库,统一管理并调配检查人员,并根据检查工作需求和考核评价结果,对检查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检查人员及检查人员库

第四条  检查人员包括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其中,专职检查人员指参与检查的北京评协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为评估机构推荐参加检查的资产评估师。

第五条  专职检查人员在担任监管职务或从事相关工作时纳入检查人员库,检查项目完成后自动退出检查人员库。

拟入库兼职检查人员名单在北京评协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纳入检查人员库。

第六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连续登记执业五年以上且担任资产评估项目经理,或负责评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评估实践经验;

(三)具备扎实的信息技术知识及实务经验,能够熟练使用信息技术工具开展检查工作;

(四)政治素养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记录,近五年没有因执业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书面表达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六)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兼职检查人员由所在评估机构推荐,择优聘任。评估机构应当优先推荐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和其他符合兼职检查人员条件的资产评估师参加,并支持其开展检查工作。

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北京评协每年抽取部分兼职检查人员参加检查工作,或根据检查需要直接指定。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兼职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并坚持完成检查工作。检查期间,评估机构不应随意更换兼职检查人员。

第九条  兼职检查人员参加北京评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北京评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北京评协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向兼职检查人员所在评估机构支付合理费用。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北京评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将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期间,所有检查组及检查人员受北京评协委派并代表北京评协执行检查工作,接受北京评协的指导和监督,其检查行为独立于所在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检查组长由北京评协综合考虑检查经验、业务能力等条件后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两次资产评估协会自律检查经验。检查组长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监督现场检查工作;

(二)就检查相关事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与被检查评估机构进行沟通;

(三)组织收集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

(四)根据检查证据、评估机构沟通意见的情况组织起草检查报告,向北京评协提交;

(五)必要时可以向北京评协建议,如将涉嫌严重违规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北京评协查阅。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严谨、细致、负责地开展现场检查,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反映发现的问题,服从检查组工作安排,全面完整履行检查程序,检查档案文件资料,收集证据材料,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结论;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检查结果论证及惩戒处理工作;

(三)发现检查组长或者检查组其他成员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当向北京评协直接报告;

(四)对检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在现场检查中有权实施下列工作:

(一)对被检查评估机构的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项目工作底稿等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被检查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向检查组长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北京评协查阅;

(四)其他受北京评协指派的检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检查纪律:

(一)服从北京评协和检查组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按时完成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北京评协书面请假;

(二)检查人员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加强自身约束,禁止下列行为:

1.接受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被检查对象)的住宿安排;

2.使用被检查对象的交通工具;

3.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4.收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5.由被检查对象报销费用;

6.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7.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8.未经批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

9.将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客户的信息、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或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10.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三)与被检查评估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上报并回避;

(四)检查人员对检查组长安排有异议的,可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北京评协反映。检查组长对持不同意见的检查人员不得在考核时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成其承担被检查对象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属于评估机构兼职检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北京评协工作人员的,由北京评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组长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北京评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四章  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与退出

第十九条  北京评协负责对检查组长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报告质量与查处问题的严重程度;

(二)检查工作底稿质量;

(三)检查组的组织管理情况;

(四)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五)个人综合素质及检查工作表现;

(六)组员互评情况。

其中前五项指标由北京评协填写,第六项指标由本组检查人员填写,详见《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附表1)。检查组长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二十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填写《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附表2)。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团队合作情况;

(六)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加分项);

(七)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加分项)。

第二十一条  兼职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北京评协将予以解聘并出库,同时通报其所在评估机构:

(一)未持续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二)无故不参加或中止检查工作的;

(三)聘期内两次抽中后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四)在检查中发现不能胜任检查工作的;

(五)检查考核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六)存在违反检查纪律行为的;

(七)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专职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相关岗位视为自动出库。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业身份等发生变动的,本人及其推荐单位应当及时向北京评协报备。

检查人员因工作变动、身体状况等因素不再适合参与检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评协书面说明情况,并退出检查人员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评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京评协〔2026〕66号附表1:检查组长考核评价表.doc

京评协〔2026〕66号附表2:检查人员考核评价表.doc

京评协〔2026〕66号附表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承诺书(2025年版).doc